首页 >法律资讯 > 行业新闻

最高院: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21-11-07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
      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6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13907152841

QQ : 客服

二维码
联系电话